以
监视居住为例,该措施可能包括以下限制条件:
(一)未经执行机构的正式授权,相关人士不得自由离开被指定的特定居所及行走范围;
(二)同样地,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能与其他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或是通过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交流;
(三)当需要
传唤时,应准时到达相关地点;
(四)禁止采用任何形式影响
证人提供原始
证据的过程;
(五)禁止销毁、篡改已获取的证据或与其他疑犯合作进行
串供行为;
以及
(六)执行机关有权保留相关人员的护照和其他出入境文件、
身份证明以及驾驶执照。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