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出了三种可被允许
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形:
首先,在
合同关系缔结之后,
合同当事人经过充分商议达成一致意见,便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其次,若在合同关系缔结之时,
当事人已经明文约定了一方具备解除合同的特定条件,那么该条件得到满足时,拥有相应解除权的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最后,只要符合法定
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相关当事人均有权行使
合同解除权。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与协商后,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关系。
而当所约定的解除合同具体事项发生以后,拥有该项解除权的当事人便可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关系。
此外,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的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如果因为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顺利实现的状况出现,各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