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都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
离婚事宜所需的最短办结时间为三十个自然日。
若
当事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书面共识,即对于夫妻间共同承担的财务责任、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以及相关
债务处置事宜等方面达成一致,从而签署
离婚协议书,那么,双方需亲自赴婚姻注册机关提交
离婚申请,待法定的三十日
宽限期结束之际,再次亲自前往婚姻注册机关申请领回
离婚证书,至此,离婚即告生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