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
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关于
认定书的签名后是否能够进行修订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当涉及交通事务认定存在异议者,他们可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正式送达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之内,向上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具
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一旦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认真审查后,确认原始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过程存在观点模糊、
证据不足、责任分配不公、甚至是调查和认定流程违规等情况,他们便应立即做出否定性的复核结论,并要求原办案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重新调查以及重新认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