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的婚房在
离婚时期如何进行归属分配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状况:
1.如果是由夫或妻单方面在婚前完成全部
购房款项支付并获取房产
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情况下,那么此类房产便属于单一方的
婚前财产范畴。
故而,在双方离婚之际,另一方并无权利提出对此房产的
财产清算分配请求。
2.假设是由单一方在婚前实行
按揭贷款方式选购房地产,并且其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也被登记在该方专属名下的情境下,那末此种房屋便可视为该方个人独立拥有的财产,而按揭贷款亦将作为其个人独立承担的
债务。
3.若存在这样的情形:
即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只登记于某一方名下,然而,伴侣方却能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实他(她)在婚前购房期间也支付过共同
出资,那么在双方就
离婚财产的划分之际,原本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房屋仍然将被视为该方个人所属的财产,而剩余的未
偿还贷款则被视作其
个人债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付款以及已经偿还完毕的贷款中属于配偶方出资及还款的部分,都应当予以相应的返还。
4.若是伴侣方能够通过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都承认此房地产为共同拥有的资产,尽管该房地产在一方的名下进行了登记注册,仍应该认定为夫妇共享的财产,同时其按揭贷款也同样应被看作是共同承担的债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