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夫妻间债权与
债务的处理事宜,原则上均应由配偶双方先行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应交由法庭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裁判。
在此过程中,法庭会详尽解构这些款项是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债务抑或是个别承担的责任。
针对被判定为夫妇共享债务的部分,则由夫妇二人依照法律责任和公平原则共同负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至于每位成员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则由法庭依据各种因素做出最终判断。
反之,如果贷款与某一方无直接关联,则该债务将被划归至单独
责任人的名下,依然由法庭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进行判决,要求其独力负责还清所有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