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相关规范,
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便需得出鉴定结果。
然而,如果鉴定过程中的某个环节耗费了过长的时间,那么鉴定结果公布的期限可依法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具体而言,根据现行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得到正式确认并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被委托的鉴定任务。
然而,如果鉴定所要处理的事项涉及复杂、疑难以及特殊的技术难题,或是鉴定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话,经过机构负责人员的有权审批之后,鉴定工作的完成期限可以适度延长,但延长期限的总和仍应控制在总共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范围之内。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