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契约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
1、
承租方无法按照预定的方式或由于租赁物品的特殊性质而未能正确地运用租赁物品,从而造成了租赁物品产生损害。
2、承租方没有经过出租方的许可
擅自转租的情况。
3、承租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同样,对于承租方来说,以下情况也可以作为其合理合法解除租赁契约的依据:
1、在租赁物品被司法机关或者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情况下;
租赁物品持有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以及在租赁物品本身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有关使用条件的
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2、因为一些非承租方主观原因导致了租赁物品的部分或整体损坏乃至毁灭,进而使
租赁协议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3、当租赁物品对
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关系到其健康时,即便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契约之初就已经清楚了解到该租赁物品的品质并不符合标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