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
工伤的员工在单位中不能被毫无理由地解雇或终止聘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是不可解除与工伤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的。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离开岗位之前没有经过职业健康检查,以及那些在被确诊为疑似职业病患者并且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那段时间里;
第
二,员工在本公司内部得了职业病或是因为工作受伤,并且被鉴定为完全或部分失去劳动力的情况;
第
三,员工患有疾病或是非工伤导致的伤害,而且正处于
医疗期之内;
第
四,女性员工处在怀孕、生育和哺乳阶段;
第
五,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五年以上,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不满五年之时;
最后,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中明文规定的另外几种特殊情况也可能发生。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