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面对
合伙企业的
债务问题时,首要考虑的是使用全额的企业资产来予以偿还。
2.若合伙企业无法承受债务负担且其到期日尚未结束,那么所有
普通合伙人需尽责履行
无限连带责任。
(1)假如在这个阶段,合伙企业总体的资产余力无法完全满足债务的偿还需求(即企业本身的资产
抵押完毕之后),尊贵的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还款意愿,选择期望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承担剩余不明债务,亦或是基于自身判别标准,将每一位普通合伙人作为独立的债务
责任人,进行分别的追索。
(注意,在此阶段,并未区分普通合伙人在债务偿还过程中的先后顺序,而是平等对待每一名普通合伙人。
)(2)值得说明的是,普通合伙人之间关于各自应当承担的贷款份额比例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普通合伙人无权以自身投入的资金份额大小,
合伙协议中特别约定条款,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尚有
担保人,或者自己此前曾承担过相应的份额,以及其他各类借口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
3.对于遭受无限连带责任压力的普通合伙人来说,如若其承担的清偿金额相较于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超过了原定水平,他有权依据合伙企业的损失分担原则,向其他的普通合伙人执行追偿的权利。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