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负之
债务,依法可自主决定是否转让予个人。
然而,在此问题上需遵守以下四项严格的必备条件:
1、假若欲将债务予以转让,必须所涉债务依法具备有效性,而债务的有效存在乃构成
债务承担的先决要件。
一旦债务自始无效或在承担之时已经消灭,那无论有关各方如何制订
债务转移合同,其
法律效力皆难以产生。
2、在转移债务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无可移转性之债务,则无法作为债务转移合同的约定标的。
3、正如前述,
债务转让必然会牵扯到第三方人士的意愿,对此,相关法律
法规亦有所规定。
事实上,债务转移涉及到的第三方必须要和
债权人或
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方面达成共识才可。
4、如前所述,若欲实施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