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已经支付完
医疗费用、殡葬费、
护理费用以及辅助器具费用等各项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情况下,任何权利方(包括雇员及其
家属)将不得就此再向企业或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任何
赔偿请求;
此外,已给予的
误工工资(相当于
工伤津贴)不会得到重复支付。
然而,对于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受害者有义务在收到
交通事故赔偿金之后及时返还。
2.如果因为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已包含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超过了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或
伤残补助金的数额,那么超出部分的
赔偿金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承担。
如交通事故赔偿所提供的总金额未能覆盖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助金的数额,则未满足部分应通过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充。
3.在员工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亡或是致残的状况下,除了遵循上述两条规定之外,还能够参照相关
法规规定享有其他形式的工伤保险权益。
4.若由于肇事者
逃逸或者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害员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该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