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私财产价值达3,000元至10,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以及500,000元以上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这三种不同层次的
犯罪行径。
各省级行政单位即包括直辖市在内的高院与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商定并统一适用该地区具体执行的犯罪数额标准。
关于
诈骗未遂案件处理方面,如果
涉案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也应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
在此类案件中,利用电信工具如手机短信、电话及网络等方式从事诈骗活动,虽然
诈骗金额不易确定,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均应当以骗取罪(未遂)进行定罪
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000条;
(2)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00人次;
(3)采用极其恶劣且伤害性大的诈骗手法进行诈骗。
对于已经发生的上述行为,若涉及的数量达到前项第(1)、(2)项标准十倍以上,或者是使用特别恶劣、损害程度特别严重的
诈骗手段实施诈骗的,则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骗取罪(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