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必然意味着将被判处
刑罚,只有当
责任人被要求承担
刑事责任且未满足法定的不受
刑事处罚情况时,才可能面临刑罚制裁。
详细内容请参阅以下几项规定:
首先,公安部门在实施
拘押行为后,有义务在24小时内对
被拘留人员进行审讯追问。
若发现不应实施
拘留措施的情况,务必及时释放;
其次,如果检察机构决定不予
批准逮捕,公安部门需立刻释放相关人士;
再次,对于刑事拘留人员,倘若经过细致调查,证实其
犯罪情节清晰明了,
证据材料充足明确,并且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那么刑事责任便不可避免;
最后,无论是刑事处罚或
行政处罚,只要被拘留者被判定为没有罪行,则不会产生
不良记录。
然而,如若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
犯罪证据确凿无疑,那么
犯罪嫌疑人才可能面临相应的审查
逮捕程序。
在经过检察院的
提起公诉及法院的案件审理之后,该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构成
犯罪事实,从而形成无法抹消的历史记录。
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无确凿的犯罪证据,那么他们即刻释放该嫌疑人,并不会留下任何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