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民间借贷和诈骗之间的区分的核心之处取决于所获之款是否表现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性”的显著特征。
这里所谓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性”,就是指行为主体企图利用非法渠道以及恶劣手段对他人所属之物行使实际的占据、运用、受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进而对他人对某一指定物产的所有权得以正常行使的权利产生了实质性的侵犯。
2、其后便是关于借款的起因和具体数额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这一环节中,
借款人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已经面临到了生产、生活中的诸多客观困难,没有办法才选择借款,这种情况下借款的数额自然相对较低。
然而,在诈骗
犯罪活动当中,
行为人往往采取
虚假的借口或者故意隐藏真相的手法,欺骗受害者以获取其财产,并且这个借款的金额通常来说都是相当大的。
在
借贷关系中,借款方在借款之际其实并没有故意欺骗或欺瞒贷款出借方的意思,即便有的话,也是为了夸大困难程度以得到同情心从而成功获取借款,但即便如此,这些困难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然而,在诈骗案件中,行为者都会提前策划,有预谋地进行
欺诈行为,利用谎言跟隐瞒真相来达成骗取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