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如若
行为人为实施
盗窃罪,其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机会获得
减刑:
首先,行为人必须已经依法受到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程度的
刑事处罚;
其次,在接受
刑罚执行期间,行为人需要严格遵守监狱中的各项监管制度并接受持续性的教育改革;
最后,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悔过自新表现,或者展现出具体或重大的
立功表现。
换句话说,尽管行为人已因涉嫌盗窃罪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只要他们能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良好,接受并实践教育改造,就可以申请减刑。
同时,如若行为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则应当被给予减刑:
(1)阻止他人进行重大
犯罪活动;
(2)举报监狱内外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
(3)具有发明创造能力,或者在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突破;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表现出舍己为人的高尚精神;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时,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的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