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照相关规定,各家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其所设定的
赔偿限额为受害方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唯独在
当事人因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时,保险公司方可不必承担
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商业险种的保险公司而言,他们有权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该决定必须经过与
被保险人双方的友好协商确认后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