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拘留期限通常为十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延长到十四天;
对于那些流动作案、频繁作案或团体作案的重要
犯罪嫌疑人,拘禁时间上限可达三十七天。
2、若公安机关认为对已
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于拘留
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以供其审批。
不过,在特定情况下,逮捕
申请日期可适当延长至四日。
3、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时,他们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议。
一旦得到人民检察院的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所扣留人士,不得延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