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征收农业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通过制定并公布区域性的综合地价来确定。
2.对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告所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制定和发布的,并且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积极响应并把被
征地的农民直接纳入到当地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3.对于征收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生长中的农作物等的补偿标准,都是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单独设定的。
尤其是针对农村村民的住宅问题,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操作,同时还需要确保他们在搬迁后的生活居住条件有所改善。
要充分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供新建房屋使用、提供
安置房亦或货币补偿这三者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他们合理且公平的补偿。
在此过程中也应对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以及安置这些阶段产生的各项费用等给予适当补偿,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
居住权益及受法律保护的住房
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