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并没有详尽地列举出所有可能出现的伤害成果,然而第二款却详细地阐述了对于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身亡或者残疾程度较为严重等行为后果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
基于此,我们可以从其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
刑罚的轻重与之相对应的关系出发,推论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是针对轻微伤害这类影响伤害因素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引入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
犯罪”的原则。
如果故意伤害仅仅带来了受害者的轻微伤害,那么这起事件就应该被理解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被视为
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体伤害状况进行
法医鉴定的量化标准主要是参照国家发布的《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而当我们运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作为参考指标时,通常采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
伤害罪的
量刑问题;
但是在处理第一款时,我们会采用《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来决定该项犯罪是否成立,也即是伤害后果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证实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