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女方存在不忠行为的情况,这并不会对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影响或调整分配关系。
其次,在处理
共同财产权益方面,男女双方享有同等的
权利和义务,他们需要通过平等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宜。
然而,如果男方在
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存在干扰婚姻的行径,与他人
同居等情况,他有权主张
离婚补偿;
倘若二者在婚前并未就
财产分配事宜达成共识或书面协议,那么
婚前财产将归各自所有。
另外,假如在
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没有就财产分配做出特别说明或者约定的话,婚后的共同财产应该
平均分配。
如果女方确已构成与他人同居这样的干扰婚姻的行为,她便属过错方,而作为无过错一方的男方,在他们的
离婚程序上,有权力向对方提出
赔偿要求。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赔偿的范畴应当包含了物质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两个层面。
至于损害程度本身,它决定了赔偿范围的具体边界,对于具体的赔偿办法,双方需
首先进行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交由人
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