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诸如可能会被判决施行
管制及
附加刑法惩罚,或者被指控
有期徒刑及以上程度的
刑罚,且通过履行
取保候审义务并不会带来社会不良影响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获得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此外,以下四种情况也被纳入取保候审的考虑范畴内:
1.因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由于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而需要得到特殊照顾或保护的犯罪嫌疑人;
2.已经被
羁押期满但案件仍然未作出最终裁决的犯罪嫌疑人,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解除羁押措施并让其暂时获取自由,等候审判结果;
3.对于
累犯以及
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若企图自杀或自我伤害以逃避司法追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暴力犯罪等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则不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同样地,那些对
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或涉及其他具有恶劣性质与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亦不可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
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