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累犯而言,他们无权享受
缓刑制度或获得
假释便利,然而,他们仍然可能在
刑罚执行期内通过认真遵循监狱规定和接受教导改造来获得
减刑的机会。
若累犯在此期间确实展现出了极大的悔过真心,或者表现出
立功行为,那么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减刑。
2.当涉及到减刑程序时,我们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减刑申请。
待人民法院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如认定该累犯确实存在较大幅度的回心转意或立功实绩,便会裁定对其予以减刑。
反之,若是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审理结果将是不予减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