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交割登记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为最终时限。
2、在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
离婚提交申请之日起,具有第三十个自然日时效内,无论是哪一方
当事人有所异议或反对的离婚意愿,均可直接向婚姻登记主管部门
递交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
3、经过规定期限结束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主管部门
办理离婚证书领取手续,如未经申请领取,则视为已自动撤销了前述的离婚登记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