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能够被划归为
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其判断依据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大致上有以下几类状况。
首先,如果在婚前,某位个体全部支付款项,或者其父母代为全额选
购房产,而且该
房屋所有权证书仅被记在购入人本身的名义之下,那么这样的房产便被认定为购入者的婚前个人资产。
在现行法律情况下,此类性质的房产在婚姻关系走向破裂之时,配偶另一方将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其次,如果在婚前,购入者仅支付了首付款项,或者其父母为其支付了首次购买的房款,房产同样以该购入者自身的名义登记在案,但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他们选择共同承担该
房屋贷款,那么尽管该房产仍然被视为购入者的
个人财产,但配偶另一方可以在
离婚程序中针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偿还
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增值部分,提出相应的份额分割诉求。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共同
出资购置房产,或者购房资金仅仅由某一方提供,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却被共同署名为双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当婚姻关系走向破裂之时,这对夫妻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此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