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
劳动者在聘用关系发生之第一个自然月内签署相应的
劳动合同。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未在
合同期限内正式
入职,劳动权益义务亦将由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并生效多。
对于员工个人而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书面
劳务合同时,如若未能按时确认及签署,用人单位有权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
赔偿责任。
但同时,用人单位仍需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间所付出的辛勤努力给予相应
劳动报酬,以示对其劳动价值的认可和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