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下情况下可被视为
行为人预见并知道其为他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援助可能会被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而非单纯的
误判或无知,除非存在与之相抵触的有力
证据来推翻此判断:
1)在收到相关部门的警示后仍然实施涉嫌
违法行为者;
2)遇到举报信息后未能按照既定程序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者;
3)其涉及的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于常规者。
背叛信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在
犯罪主体层面,本罪的适格主体为所有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人士;
2)在主观层面上,罪犯需要有明确的、清楚的认识,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3)该
犯罪主要破坏了国家关于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
管制秩序;
4)从客观角度而言,所谓背叛信息罪即是指为信息网络
犯罪行为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及服务器托管在内的丰富技术支持,且在
情节严重的前提下实施此行为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基础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性帮助,均违反此法。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