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撤销往往是由最初的决策机关负责实施,例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取保候审的特定情形发生变化,亦或是有必要解除该项措施时,上述各机关都拥有合法权力来做出相应的决定。一旦取消了取保候审,被调查者或被告人的监管状况或许将会面临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供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决定书。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通知执行机关。保证人应当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
取保候审规定的义务,并对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