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与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主体身份为特定
类别,仅限于年龄达到14岁且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方能被判定为
犯罪;而后者则可以由任何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来构成,无论其性别为何。
其次,二者的犯罪动机存在显著差异,强奸罪必须以奸淫为目的,也就是说,
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在于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并且在这一目的的驱使之下实施了相关的行动。然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不需要以奸淫为目的。再者,二者的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
最后,二者所侵害的法益亦不相同,强奸罪所侵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权益;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侵害的则是女性的人格尊严。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