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
个体经营者并不被视为适用于该
犯罪律条的主体。具体来说,
挪用资金犯罪主要是针对那些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之便,非法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然而,个体经营者作为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群体,他们所拥有的资金应归类为
个人财产,这与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求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