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期间最长可达37日。此期限包含了
侦查机关将
犯罪嫌疑人拘留并提交检察机关
批捕的申请期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审查的时限。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
批准逮捕的决议,则侦查机关必须在预定的
拘留期限行将届满之际,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或是改变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