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需于二十四小时内将此决定通知
被拘留人员的亲属,但若存在阻碍侦查活动的情形则不在此限。此类通知通常会详细告知
拘留的缘由以及关押场所等信息。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通知或存在其他特殊状况时,法律并未对此设定明确的期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