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中,
刑事拘留并不一定需要通过法院进行批准和执行。实际上,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的权力,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干扰
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法院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职责主要集中于审判环节,而并非直接参与
拘留决定的作出。在刑事拘留完成之后,公安机关将会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并
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