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侦察阶段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无法逃避侦查工作或者恶意
销毁证据。然而,必须明确,虽然该程序本质上并非
立案环节的内容,但是在案件获准立案之后,通常会选择执行刑事拘留来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立案代表着针对
犯罪行为的正式记录以及调查行动的启动,而
拘留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嫌疑人实施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