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刑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之后能主动向
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
自首情节。对于那些愿意
自首的罪犯,法律提供了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机会。在这些情况中,若罪行较轻,则有可能获准免予
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涉嫌
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极有可能会因为自首行为而获得
减刑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