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批准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这并不代表该案件已经画上了句号。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此期间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例如违反了国家法律法令或者试图逃避司法机构的侦查活动等等,那么有权限的司法机构则有权利依法做出撤销其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并即时实施
逮捕行动。然而,对于实际执行逮捕的具体时限,并没有设立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而是交由办理案件的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一旦决定对其进行收监,便会立即执行相应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