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入看守所与实施
取保候审两种措施,它们各自具备独特的适用条件,无法简单地进行优劣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给予了
涉嫌犯罪人员在非监禁状态下等待审判结果的可能性,这通常应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且没有显著
社会危害性的
犯罪嫌疑人身上。相反,一旦进入看守所就代表着将面临强制
拘押的处境,这种措施往往更倾向于对可能试图逃避
法律制裁或者存在严重社会安全隐患的嫌疑分子采取。至于究竟选用何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体特征来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