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抢劫罪的
共同犯罪进行数额
量刑时,需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予以考虑:
首先是
犯罪金额的大小;
其次是犯罪所累积的次数;再次,我们要评估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具体危害性以及可能产生的恶劣影响;此外,还需关注案件中是否存在致人伤亡的情节,以及被告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如
主犯或者
从犯);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到被告人是否有
自首、
立功等可以减轻其
刑事责任的情节。通常情况下,犯罪金额的大小与
刑罚的轻重成正相关关系,即犯罪金额越高,相应的刑罚也就越严厉。然而,对于从犯来说,他们将会受到比主犯更为轻微的惩罚,甚至可能得到
减轻处罚的机会。另外,如果案件涉及到多次
抢劫或者存在严重的
暴力行为,即便犯罪金额并不巨大,被告人仍然可能面临着较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抢劫罪的规定:“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