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借着假扮执法者的身份来实施
绑架活动,这无疑是绑架罪中的严重情节之一,原因在于这种手法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于普通绑架者。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39条的明文规定,当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同时,还涉及到诸如谋杀、伤害、强暴、
抢劫等其他
犯罪行为时,将依据
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惩处。而假扮执法者的行为,无疑加大了对受害者的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慌,因此很可能被视为加重情节,从而导致在
量刑过程中面临更加严厉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