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频繁启用,主要目的在于防止
犯罪嫌疑人逃逸或再次实施
违法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等同于最终的
刑事定罪与惩罚,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实际投入监狱(判处
有期徒刑)仍需等待后续的法庭审理作出裁决。若经法院判定为罪犯,则必须承受相应的监禁责任(也即我们俗称的“坐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
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必然会被
判刑并进入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