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法律制度框架内,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他们的人身自由临被暂时性地限制,以便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当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公安部门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他们主要会向相关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发出通知,而并非直接告知
受害人。之所以如此操作,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环,其主要的功能在于维护
诉讼程序的正常运作,而并未直接涉及到受害者权益的恢复和
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