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特定
罪名,全称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其中,“获利金额”主要是指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相关
违法行为过程中所获取到的经济利益。在具体认定该项金额时,
司法机关将充分考虑包括直接收益、间接收益及相应避免的成本在内的各种因素。若因实际情况难以精确计算,亦可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非法所得数额、其所服务的
犯罪团伙的
犯罪规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