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
犯罪嫌疑人群体:
首先,此类人应当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同时可能会被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较轻
处罚;
其次,
当事人可能由于已然身患重疾,或正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其婴幼儿阶段;
最后,若相关案件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审理尚未结束,此时也可采取这一
强制措施。对于已服刑三年之久的罪犯而言,通常不再适用取保候审,因为他们已经正式步入了执行刑罚的阶段。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刑期所剩无几且表现优良者,可能会有
假释等其他形式的释放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