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需向人
民法院提交完备的
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
证据;
(2)人民法院会依法接纳原告所
递交之文件和材料,对其进行细致且全面的审查;
(3)在经过严谨的审查后,人民法院将会作出受理决定并正式
立案;
(4)自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原告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至被告处,同时告知被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
(5)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书面答辩;
(6)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便可进入到
开庭审理阶段;
(7)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纠纷,若调解无果,则将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