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安人员权利罪,又被称作“侵犯公安人员权利罪”,这是针对故意对正在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
暴力攻击或者以暴力手段进行恐吓的
犯罪行为设立的特殊
刑事罪名。要构成侵犯公安人员权利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
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实际行动去实施袭击或威胁人民警察;
其次,袭击行为必须是直接指向正处于执行职务状态下的人民警察;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他在明知道对方是警察并且正在执行职务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来实施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