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37天。具体来说,此期间包含了公安部门在案件初步调查过程中的
拘留期限,其中,对普通
犯罪嫌疑人而言,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自然日,但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4个自然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批准逮捕时所拥有的期限最长也仅为7个自然日。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刑事拘留的总时长大约为37天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