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通常情况下,执行取保候审的申请需要由
当事人亲自签名确认。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
辩护人都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当事人亲自签名则意味着他已经明确并同意遵守与取保候审相关的各项条件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