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
扰乱公共秩序罪门类下的一项特定
罪名,主要针对那些在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协助的行为。具体而言,这种
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
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各类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广告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持与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