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并非一定会引发
刑事拘留。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传唤乃是执法部门搜集调查
证据的一项必要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涉案
当事人积极
协助调查工作。至于是否实施刑事拘留,则要根据具体案情及所需证据的状况来综合判断。通常来说,仅当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逃脱责任、
销毁证据或阻碍探案等严重后果时,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