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
批捕并非等量齐观之概念。在司法实践领域,所谓“批捕”即法院依据法律程序,核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嫌犯采取强制性
逮捕措施的决议;而取保候审则属于另一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强制措施,赋予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无需被关押的前提下,仍可继续接受审判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对个人人身自由所带来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